主题: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10问解答

发表于2011-05-26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计划员工,购房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额,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发表于2011-05-26

10、新政策实施前已动用普通专户摊还购房贷款的员工,新政策实施后仍需继续偿还的,是否会有影响?

发表于2011-05-26

答:没有影响。此类员工在按规定参加甲类计划且正常缴费期间,可继续动用本人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的入账基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偿还限额和偿还年限仍按申请时的核定年限继续执行。

发表于2011-05-26

延伸阅读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来源:苏州日报)

发表于2011-05-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发表于2011-05-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发表于2011-05-26
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1-05-26
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1-05-26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
发表于2011-05-26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