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苏州中小学幼儿园招生政策发布

发表于2016-05-10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发表于2016-05-10

(5)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发表于2016-05-10

(6)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及其子女户口地和居住地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学生初中施教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发表于2016-05-10

(7)学生户口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在施教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学毕业生,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发表于2016-05-10

(8)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发表于2016-05-10

(9)随迁子女(户口不在本市),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就近入学;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政策执行。

发表于2016-05-10

(10)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发表于2016-05-10

7 市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如何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经过深入调研、比较研究、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配套出台了《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起,市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须参加积分管理,申请入学。

发表于2016-05-10

8 什么是积分入学管理工作?2016年实施积分入学管理后,原有的“三稳定”政策仍然有效吗?

积分入学是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就读民办学校无需申请积分。

2016年实施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后,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以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原来的“三稳定”政策不再适用。


发表于2016-05-10

9 流动人口应具备什么基本条件能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学? 积分入学有无年级限制? 凡是参加苏州市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均能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申请年级仅限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即公办小学一年级和公办初中一年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