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开发建设20多年来,目前已形成了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保障性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在内的住房供应结构,建立了覆盖不同收入群体、不同年龄层次、不同家庭结构的新型住房保障模式。只是,目前园区房价处于高位,一定程度会影响人才在此安家置业。
为了聚集人才,改善人才居住条件,日前(9月20日)园区工委、管委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人才组屋配建和销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和《苏州工业园区人才组屋计划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园管规字〔2016〕2号)”,上述两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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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人才组屋”?
其中,《苏州工业园区人才组屋配建和销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指出,“在2016~2018年园区新出让的部分商品住宅用地中,视地块情况按住宅计容面积15%~30%的比例配建人才组屋,吸引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人才组屋。”
详细情况如下:
(一)人才组屋通过新建商品住宅配建筹集。在2016~2018年园区新出让的部分商品住宅用地中,视地块情况按住宅计容面积15%~30%的比例配建人才组屋,吸引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人才组屋。
(二)人才组屋定向销售的基准价格(人才组屋所在单元中间层或中间二层基准层的销售价格)由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会同人才室、财政局、国土环保局、土地储备等相关部门根据具体地块情况拟定并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中明确。人才组屋预(销)售时其楼层价格调整系数为基准层向下每层递减50元/平方米,基准层向上每层递增50元/平方米,层与次高层售价一致。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市场交易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人才组屋对外实际销售价格。
当人才组屋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土地出让时约定的基准价格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园区管委会确定的实际销售价格对外销售,所增加销售金额的80%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园区国土环保局会同规划建设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在人才组屋预(销)售后按季结算,相关税费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承担。
当人才组屋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基准价格时,人才组屋取得预(销)售许可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可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确定的市场价格向配售对象定向销售。满二年未实现定向销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向市场自主销售。
(三)人才组屋套型结构应当合理,户型设建筑面积为80-90平方米的二室户和120-130平方米的三室户二种,户型比例为各占50%。每单元户型配置多不超过四户。
(四)人才组屋应按整幢或整个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不足整单元部分依次由高到低竖向提供房源。
(五)人才组屋室内全装修标准应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同一开发项目期或分期开发的第二期商品住房同户型或接近户型全装修标准一致。违反本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同一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预(销)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建设,将人才组屋与同期商品房“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人才组屋应在期项目中先行建设。人才组屋应当位置适中,并在报批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时予以明确。在报批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时,应明确人才组屋的位置、面积、套数、房型、占比等,上述人才组屋内容未明确的,不予审批。
(七)人才组屋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商品住宅预(销)售许可。人才组屋在建设过程中如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的,预(销)售时应当注销该房屋对应的不动产抵押权。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人才组屋以外同期商品住宅预(销)售前,报请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当期人才组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查验人才组屋的具体幢号、室号、面积、套数、房型、占比、房屋装修标准和建设进度等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向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提供房源认定文件后方可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人才组屋以外同期商品住宅的预(销)售许可。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第二期住宅的预(销)售许可须待人才组屋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且人才组屋交付日期不得迟于第二期住宅结构封顶。违反本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同一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预(销)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十)配售对象除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外不得与其他人共同购买人才组屋。所购组屋5年内(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限制上市交易,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加注“此住房为人才组屋,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限制上市交易”内容。配售对象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文后的“买受人承诺部位”声明“本人已知晓此住房为人才组屋,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限制上市交易,如本人违反相关政策,愿意承担包括不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等在内的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
(十一)人才组屋配售对象按积分制方法评审,具体操作办法由园区人才室另行制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和园区国土环保局负责解释。
2. 谁能申请“人才组屋”?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人才组屋计划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申请人“至少在园区工作满2年(以园区社保为准),申请人及其配偶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未持有住房,与所在单位签订有5年及以上(从申请人才组屋年份起)劳动合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婚人才:1.具有硕士及以位;2.拥有副及以上职称(含职业技能等级一级及以上);3.获得金鸡湖双百领军人才及以上各级领军人才称号。”
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才优先发展和人才强区战略,科学实施人才组屋计划,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改善人才居住条件,促进区域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人才组屋配建和销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类管理、注重能力、综合评价、科学合理”的原则,对创新、创业等人才建立差异化的分类积分评价体系(详见附件),重点突出申请人的综合能力、专业水平和市场价值,统筹考虑学术评价、社会评价和市场评价,实行系统评分与组审定相结合。
第三条 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办根据组屋建设情况、人才申请购买情况,适时组织组屋计划积分评审。
第四条 苏州工业园区人才组屋计划申请人需满足:至少在园区工作满2年(以园区社保为准),申请人及其配偶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未持有住房,与所在单位签订有5年及以上(从申请人才组屋年份起)劳动合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婚人才:
1.具有硕士及以位;
2.拥有副及以上职称(含职业技能等级一级及以上);
3.获得金鸡湖双百领军人才及以上各级领军人才称号。
第五条 申请苏州工业园区人才组屋计划的人员按批次房源集中申报,由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负责申请材料受理,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办根据评审结果,公示后确定入围比例和具备购房资格人员名单,购房资格仅该批次房源有效。
第六条 每个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人才组屋政策。夫妻双方均符合购买资格的,只限申购一套人才组屋。
第七条 人才组屋的销售由相关项目的销售部门负责。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办向人才组屋销售部门提供具备购房资格人员名单,若申请人放弃购房的,需书面签字确认,空缺按评审结果依次递补。人才组屋销售部门需及时向园区人才办反馈申请人购房情况。人才组屋的开发、建设、售后服务、物业管理等均由人才组屋的开发和管理单位负责。
第八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人才组屋的,取消其申请购买人才组屋的资格,由有关部门补收其人才组屋的优惠差价,同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体系。
第九条 根据人才组屋计划实施情况,适时启动创优型就业人才积分评价工作。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苏州工业园区动态积分制人才评价指标赋分表(点击标题查阅)
后,小编再强调下申请人才组屋的注意事项:
1、配售对象除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外不得与其他人共同购买人才组屋;
2、所购组屋5年内限制上市交易;
3、每个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人才组屋政策;
4、夫妻双方均符合购买资格的,只限申购一套人才组屋。
我不是人才
园区开发建设20多年来,目前已形成了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保障性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在内的住房供应结构,建立了覆盖不同收入群体、不同年龄层次、不同家庭结构的新型住房保障模式。只是,目前园区房价处于高位,一定程度会影响人才在此安家置业。
为了聚集人才,改善人才居住条件,日前(9月20日)园区工委、管委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人才组屋配建和销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和《苏州工业园区人才组屋计划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园管规字〔2016〕2号)”,上述两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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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人才组屋”?
其中,《苏州工业园区人才组屋配建和销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指出,“在2016~2018年园区新出让的部分商品住宅用地中,视地块情况按住宅计容面积15%~30%的比例配建人才组屋,吸引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人才组屋。”
详细情况如下:
(一)人才组屋通过新建商品住宅配建筹集。在2016~2018年园区新出让的部分商品住宅用地中,视地块情况按住宅计容面积15%~30%的比例配建人才组屋,吸引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人才组屋。
(二)人才组屋定向销售的基准价格(人才组屋所在单元中间层或中间二层基准层的销售价格)由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会同人才室、财政局、国土环保局、土地储备等相关部门根据具体地块情况拟定并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中明确。人才组屋预(销)售时其楼层价格调整系数为基准层向下每层递减50元/平方米,基准层向上每层递增50元/平方米,层与次高层售价一致。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市场交易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人才组屋对外实际销售价格。
当人才组屋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土地出让时约定的基准价格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园区管委会确定的实际销售价格对外销售,所增加销售金额的80%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园区国土环保局会同规划建设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在人才组屋预(销)售后按季结算,相关税费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承担。
当人才组屋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基准价格时,人才组屋取得预(销)售许可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可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确定的市场价格向配售对象定向销售。满二年未实现定向销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向市场自主销售。
(三)人才组屋套型结构应当合理,户型设建筑面积为80-90平方米的二室户和120-130平方米的三室户二种,户型比例为各占50%。每单元户型配置多不超过四户。
(四)人才组屋应按整幢或整个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不足整单元部分依次由高到低竖向提供房源。
(五)人才组屋室内全装修标准应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同一开发项目期或分期开发的第二期商品住房同户型或接近户型全装修标准一致。违反本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同一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预(销)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建设,将人才组屋与同期商品房“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人才组屋应在期项目中先行建设。人才组屋应当位置适中,并在报批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时予以明确。在报批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时,应明确人才组屋的位置、面积、套数、房型、占比等,上述人才组屋内容未明确的,不予审批。
(七)人才组屋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商品住宅预(销)售许可。人才组屋在建设过程中如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的,预(销)售时应当注销该房屋对应的不动产抵押权。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人才组屋以外同期商品住宅预(销)售前,报请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当期人才组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查验人才组屋的具体幢号、室号、面积、套数、房型、占比、房屋装修标准和建设进度等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向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提供房源认定文件后方可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人才组屋以外同期商品住宅的预(销)售许可。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第二期住宅的预(销)售许可须待人才组屋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且人才组屋交付日期不得迟于第二期住宅结构封顶。违反本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同一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预(销)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十)配售对象除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外不得与其他人共同购买人才组屋。所购组屋5年内(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限制上市交易,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加注“此住房为人才组屋,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限制上市交易”内容。配售对象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文后的“买受人承诺部位”声明“本人已知晓此住房为人才组屋,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限制上市交易,如本人违反相关政策,愿意承担包括不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等在内的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
(十一)人才组屋配售对象按积分制方法评审,具体操作办法由园区人才室另行制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和园区国土环保局负责解释。
2. 谁能申请“人才组屋”?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人才组屋计划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申请人“至少在园区工作满2年(以园区社保为准),申请人及其配偶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未持有住房,与所在单位签订有5年及以上(从申请人才组屋年份起)劳动合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婚人才:1.具有硕士及以位;2.拥有副及以上职称(含职业技能等级一级及以上);3.获得金鸡湖双百领军人才及以上各级领军人才称号。”
详细情况如下:
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才优先发展和人才强区战略,科学实施人才组屋计划,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改善人才居住条件,促进区域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人才组屋配建和销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类管理、注重能力、综合评价、科学合理”的原则,对创新、创业等人才建立差异化的分类积分评价体系(详见附件),重点突出申请人的综合能力、专业水平和市场价值,统筹考虑学术评价、社会评价和市场评价,实行系统评分与组审定相结合。
第三条 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办根据组屋建设情况、人才申请购买情况,适时组织组屋计划积分评审。
第四条 苏州工业园区人才组屋计划申请人需满足:至少在园区工作满2年(以园区社保为准),申请人及其配偶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未持有住房,与所在单位签订有5年及以上(从申请人才组屋年份起)劳动合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婚人才:
1.具有硕士及以位;
2.拥有副及以上职称(含职业技能等级一级及以上);
3.获得金鸡湖双百领军人才及以上各级领军人才称号。
第五条 申请苏州工业园区人才组屋计划的人员按批次房源集中申报,由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负责申请材料受理,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办根据评审结果,公示后确定入围比例和具备购房资格人员名单,购房资格仅该批次房源有效。
第六条 每个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人才组屋政策。夫妻双方均符合购买资格的,只限申购一套人才组屋。
第七条 人才组屋的销售由相关项目的销售部门负责。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办向人才组屋销售部门提供具备购房资格人员名单,若申请人放弃购房的,需书面签字确认,空缺按评审结果依次递补。人才组屋销售部门需及时向园区人才办反馈申请人购房情况。人才组屋的开发、建设、售后服务、物业管理等均由人才组屋的开发和管理单位负责。
第八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人才组屋的,取消其申请购买人才组屋的资格,由有关部门补收其人才组屋的优惠差价,同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体系。
第九条 根据人才组屋计划实施情况,适时启动创优型就业人才积分评价工作。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苏州工业园区动态积分制人才评价指标赋分表(点击标题查阅)
后,小编再强调下申请人才组屋的注意事项:
1、配售对象除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外不得与其他人共同购买人才组屋;
2、所购组屋5年内限制上市交易;
3、每个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人才组屋政策;
4、夫妻双方均符合购买资格的,只限申购一套人才组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