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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发表于2022-06-24
标签: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账户 住房 缴存 

行为名称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第一款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情形描述

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仅为部分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裁量幅度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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