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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表于2013-04-18

对物业服务企业有更多约束

变化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

新《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如实公示。

市房管局负责人表示,这些年,南通房管部门一直将公示服务内容、标准、收费等情况,作为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绝大多数物业企业也较好地履行了这一指令,少部分物业企业落实不到位。新《条例》执行后,物业管理部门将加大力度督促落实,确保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


发表于2013-04-18

变化二:物业撤出须提前三个月告知

新《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市房管局负责人表示,确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撤出前不久才告知业主委员会,致使小区出现短暂的物业服务空白。新规定给小区寻找下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留出了较为充足的时间,可以保证业主不间断地得到物业服务。有了这个规定,如果再遇到物业服务企业在撤出前三个月内才履行告知义务,业主委员会可以拒绝其撤出要求,房管部门将予以支持。如物业企业拒不执行,业主委员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新《条例》还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过,市房管局负责人表示,被解聘企业拒不撤出的情况在南通较为罕见。


发表于20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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