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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二手房交易征税20%已存在20年 旧政策释放新恐慌

发表于2013-03-14

一个“税”字,让太多的人开始惊慌失措。

3月1日发布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国五条”细则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征税。

发表于2013-03-14

3月4日(周一),沪深两市的招商地产(000024.SZ)、保利地产(600048.SH)、万科A(000002.SZ)、金地集团(600383.SH)四家房地产上市企业龙头股票相继跌停;而各大城市的存量房交易,恐慌气氛弥漫于人潮拥挤的夹缝中,有的交易甚至通宵运营以满足不断涌入的过户人群;四处泛起的流言、预测,各路人马的分析批判……整个市场被突如其来的“征税20%”搅成了一锅粥。

发表于2013-03-14

“征税20%”,真的是横空出世吗?

“征税20%”的规定已存在了20年

“国五条”细则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发表于2013-03-14

“依法”二字,从何而来?

1994年,国家将3部旧版个人所得税法合并修改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个人所得税法条款显示,“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发表于2013-03-14

其第五条第五款解释称:“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1994年到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经过6次修订,但包括上述条款在内的重要内容并未出现过变更。因此,如果从1993年算起,“二手房交易要缴纳20%的个税”的规定已经存在了20年。

发表于2013-03-14

记者查询后得知,上述1999年的相关优惠政策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表于2013-03-14

为何一直按1%~3%征收?

200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正式下发,对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发表于2013-03-14

上述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二手房交易逐渐活跃,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税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二手房交易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各地执行不一;二是实际征管中,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三是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税的征收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刚性,造成税收收入流失。针对上述问题,国税总局的《通知》对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以利于各地税务机关规范执法,统一征管程序,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发表于2013-03-14

《通知》规定,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其中,装修费用方面,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10%。

发表于2013-03-14

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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