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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表于2013-04-13

【转】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住房公积金均衡平稳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和互助功能,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3]1号),结合园区实际,现就调整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乙类计划参保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曾经参加甲类计划或原公积金A类计划的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本人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申请贷款时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其他人员均以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准。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的期限,调整为十二个月以上。

二、甲类计划参保人员向园区公积金经办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可按原规定执行。

三、共同申请贷款的,按主借款人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综合保障计划的类型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和年限。

四、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上浮金额最多不超过3万。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维持不变。

六、本通知自2013年4月15日起执行。乙类计划参保人员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此之前,并且于2013年5月15日前向园区公积金经办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可按原规定执行;逾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发表于2013-04-15

发表于201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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