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苏州物业管理条例,小区物业该怎么办?
- 发表于2015-07-21
大家顶起来
- 发表于2015-07-21
必须顶起来
- 发表于2015-07-21
互相体谅
- 发表于2015-07-22
星星在天上飞,您好!您所发的帖子“苏州物业管理条例,小区物业该怎么办?”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 发表于20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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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5-07-22
顶
- 发表于2015-07-22
小区的物业的确很糟
- 发表于2015-07-23
顶顶顶~~
- 发表于2015-07-23
换掉吧
目前很多人都吐槽小区的物业,对物业很不满意,对治理又有无力感,事实上是不是真的这样呢?显然不是的。现在把《苏州物业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做了整理,有兴趣的可以去看一下全文,百度一下就有了。我觉得还有有很多解决办法的,大家说是不是?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部位、场地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或者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四)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拒不退出或者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财物、资料;
(五)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等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
(六)擅自停水停电;
(七)其他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招投标确定的标准收取。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每半年或者一年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小区经营性设施经营收支情况,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非业主使用人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同意,不得预收超过六个月期限的物业服务费,不得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汽车车位,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征求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四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中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抵充物业服务费,也可以按照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使用。
这就是说电梯间的广告费收入是需要经过我们同意,并且收益归我们的。其中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都是有明文规定的。这时候我们不禁要问,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除外,那么物业服务合同呢。
第五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外,应当首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二)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十二平方米出租住宅;
(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私搭乱建;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六)擅自摆摊设点,无序停放车辆;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树木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九)违反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
(十)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自助管理,是指业主不聘请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自发组织、自行实施管理物业的方式。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