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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咨询投诉] [苏州市] 为什么上君花园入住3年多不召开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委员?

发表于2013-11-21

寒山闻钟 http://www.12345.suzhou.gov.cn/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02702

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唯观路北的上君花园自2010年交房至今,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及第十一条我们小区为什么未能召开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由此造成的前期物业公司的种种不作为和乱作为应该由谁来负责?小区内破坏绿化开店,部分业主擅自改动规划设计私自圈地种菜,小区养狗养鸡严重扰民;物业私自接纳占道摆摊经意、破坏电梯内部安装广告招牌、随意同意通信企业开挖小区绿化破坏墙体结构安装设备;物业公司多年位于业主签订服务协议是否属于合法服务?未能履行物业的全部义务,小区大门形同虚设,但是收费一个都没忘记,请问这些等等问题应该谁在监管?这样的物业是怎么进入苏州市场的?有没有考评机制和清除出苏州的机制?请主管部门来回答物业服务公司究竟是霸主还是服务企业还是主管部门?它们的义务和权力是什么?它们有权利收取那些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什么支出?收费的服务内容是什么?是否明白和执行了《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

  (一)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交付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未达到百分之三十,但交付使用已超过两年的。

  第十一条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负责筹备。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未及时书面告知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

  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成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服务项目:

  (一)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服务工作;

  (二)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维持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治安秩序,做好值班、巡逻工作;

  (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绿地进行日常养护;

  (四)对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汽车车位,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征求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确定。

  第四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中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的除外。

  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抵充物业服务费,也可以按照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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