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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1-10-10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五、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

(三)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的资格,住宅小区、商住楼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十六、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许可和经营(服务)资质后,停车场业主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收费核准手续:

(一)递交“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一式3份),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准停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

2.具有“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或其他相应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1份复印件;

4.收费员1吋免冠照片每人1张;

5.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1份;

6.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份。

发表于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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