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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苏州市国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苏州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上诉案

发表于201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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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苏州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苏中民终字第006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国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橄榄湾小区业主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韩阳,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王毅贞。(代理上述两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邢路,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国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邦物业”)、苏州工业园区橄榄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橄榄湾小区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初字第0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8日,天地源公司取得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橄榄湾花园建设单位系天地源公司,工程类型系防空地下室,平时功能为汽车库、自行车库。该证明书加盖有苏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印章。该证明书附有防空地下室平面图。2010年1月11日,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向天地源公司出具房屋建筑通过竣工备案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苏园土拍(2004)06号拍卖地块10某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已通过备案。
2014年5月7日,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向天地源公司出具了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该注册证载明注册单位系天地源公司,房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淞江路266号橄榄湾花园99幢。2013年12月25日,苏州工业园区城市管理局向天地源公司出具了停车场经营登记证,该登记证载明经营单位系天地源公司,停车场系淞江路266号天地源.橄榄湾小区室外、室内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为20739.5平方米,车位数为室外187个、室内376个,该登记证有效期自2013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4日。
另查明,根据2014年4月14日苏州工业园区测浍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房产测量成果显示,橄榄湾花园99幢地下车位共计364个,存在12个机械车位不包含在上述364个中。其中人防区共计60个车位,编号为A01-A60。非人防区共计304个车位,编号为B01-B214、C01-C90。车位宽度小于2.2米的10个。编号为:A38、B54、B62、B75、B84、B91、B100、B114、C49、C58。车位长度小于4.2米的13个,编号为:C67-C79。
还查明,2013年11月28日,国邦物业工作人员孟从明、万财喜,天地源公司工作人员许健、赵涛,园区国土房产局工作人员张江、橄榄湾业委会人员张芳鸣、钱霞等人在斜塘居委会会议室就橄榄湾物业交接、小区地下车位等问题进行协调并制作了会议纪要。
又查明,橄榄湾小区地下车位合计376个,分为A库、B库和C库,其中A库均为人防车位,计60个;B、C库均为地下非人防车位,计316个。其中,部分B、C库车位已由天地源公司出售给业主。
再查明,2013年12月1日,国邦物业和橄榄湾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橄榄湾小区业委会通过招投标方式将橄榄湾小区委托国邦物业实行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停车场(库)的使用人按下列约定向国邦物业交纳车位使用费,露天车位每月120元,车库车位每月费用由产权所有权人确定。另车库车位的权利人应按每月50元标准向国邦物业交纳管理服务费。
以上事实,由天地源公司提交的房屋建筑通过竣工备案意见书、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证明书、停车场经营登记证、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房产测量成果、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原审原告天地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为:2008年11月橄榄湾小区(含小区地下车库部分)交付业主使用。2013年11月1日,被告国邦物业进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国邦物业和橄榄湾小区业委会在未取得天地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所有权属于天地源公司的小区地下车库陆续出租并收取租金。请求判令:一、国邦物业和橄榄湾小区业委会停止侵权行为;二、国邦物业和橄榄湾小区业委会赔偿原告损失278190元(198元/个/月×281个×5个月,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诉讼过程中,天地源公司变更第二项请求,要求国邦物业和橄榄湾小区业委会赔偿天地源公司损失合计515874元(截止2014年7月10日),同时,天地源公司明确第一项诉请为:要求确认橄榄湾小区地下非人防车位(除已出售外)所有权归天地源公司所有、该小区地下人防车位经营收益权归天地源公司所有,国邦物业和橄榄湾小区业委会停止侵权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橄榄湾小区地下非人防车位所有权人如何确认。针对该争议焦点,天地源公司补充提交了:证据1,在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备案的三份橄榄湾小区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备案证明。销售合同第二条规定,本小区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他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天地源公司所有,不属于业主共有。属于天地源公司所有的,不附赠给业主使用。不附赠的,天地源公司通过出售、出租方式供业主使用。该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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