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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摩登99又吃官司了!!

发表于2005-07-08
商品房面积发福5% 业主状告开发商退房
 
文章加入时间:2005-06-28 
本网苏州讯:商品房面积大幅度发胖,超出了5%,业主郑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房款36万元。6月27日,苏州沧浪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郑先生于2005年2月23日与苏州市瑞基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7594元,建筑面积为47.98平方米。郑先生于3月1日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了304360元的购房款,后又向银行贷款6万元。
4月23日,郑先生收到了开发商寄来的“瑞富广场”入伙通知书,可在友情提示费用一栏中,写明实际测量面积为50.46平方米,面积差为2.48平方米,因此要郑先生补交18833.12元。
郑先生认为,合同约定的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了3%,达到了5.17%。按照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约定超过3%,有权提出退房。为此在5月14日向开发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开发商退还364360元的购房款。后来双方又经过了多次交涉,但是开发商就是不愿意退房,开发商表示面积误差不是很大。
同时郑先生也表示,“该楼盘开盘时候6000元,现在自己多花了近1600元,对此自己一直有点耿耿于怀,老觉得很冤枉。今年年初以每平方米7594元购买该套房屋也有点冲动,当时房价大涨,自己心痒痒,总想搞点投资,看到摩登99酒店式公寓的广告,有了点心动,拿出了自己多年的积蓄投资了进去。而最近楼市不是很稳定,又觉得有点后悔了。既然现在开发违约在先,趁此机会把房子退了,也好把钱落袋为安。”
6月27日,苏州沧浪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目前该案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四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文章出处: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发表于2005-08-01
刚看到,下一个就是爷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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