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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贷款买房中的风险与问题

发表于2005-02-28

一、关于付款方式 
如果你是一位用按揭贷款买房的客户,并与发展商签订了合同,约定了付款的细节。结果由于种种原因,你没有得到按揭贷款。这时发展商通知你:由于没有贷款,所以你必须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这个条件你能接受吗? 
付款方式是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明确约定只用贷款方法买房,也可能说的不清楚。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只以贷款方法购买房屋,贷款不成而采用分期付款等其他方式,实际上就是对原合同条款的变更。《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而发展商没有与客户协商一致,却要求客户按他们的方案付款,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如果事先对付款方式没有说清且事后无法协商确定,则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由于客户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所以要求客户一次性或分期付款,实际上难以实现买房的目的,因此这是不可取的。 
二、关于定金 
如果你因为没有得到按揭贷款而不想买房,发展商却说你是违约而不返还你的定金,这种作法对吗? 
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定金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只有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才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违约"与"不履行合同"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客户由于无法申请到按揭贷款,所以无力购买房屋,这并不是客户违约。同时,客户不是不履行债务,而只是不能履行债务。这种情形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发展商无权拒绝返还客户交付的定金。 
三、关于退房退款 如果你顺利地得到了贷款,各项手续也都办齐,但发展商这边出现了严重问题,比如说房屋建筑质量不合格。你实在无法忍耐坚决要退房,这时你还能退房吗? 
我们知道,买家与贷款银行之间是一种借贷关系,买家与发展商之间是一种房屋买卖关系,两者虽有关系,但完全是两种独立法律关系,所以对买家的解约权并没有任何妨碍。买家向银行贷款与向亲戚朋友借钱,其性质是一样的。作为债权人,银行或其他机构、个人都只有权要求买家按约还款,但无权干涉买家的解约权利。 
可以看出,只要发展商出现了上述情形,如交房严重逾期或质量低劣等,符合法律或购房合同中规定的解约条件,买家就可以依法解除购房合同。 
那么按揭贷款怎么办呢?有些买家有一种模糊的认识,即按揭贷款是由于买房才申请的,现在不买房了,所以按揭贷款也不用还了。 
这种认识肯定是不对的,我前面谈到,买家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是独立于房屋买卖关系之外的,所以,解除购房合同并不同时解除贷款合同。也就是说,买家虽然不买房了 ,但因为其已从银行借贷出款项用于购房,所以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这笔借款是一定要还的。 
怎么还昵?理论上说,由于购房合同被解除,发展商从买家处取得的所有购房款项均应返还买家。买家申请的银行按揭贷款,也是购房款的一部分,也应一并返还给买家。然后,买家与银行协商,将剩余贷款本息(部分本金、利息此前已按月归还)提前还给银行。 
实际上,实践中很难这样操作,因为买家所购房屋已经向银行作抵押。如果买家拿到这笔钱后不还给银行,银行只能行使抵押权,拍卖或变卖已设定抵押的买家所购房屋。但此时房屋已不归买家所有,处分该房屋就损害了发展商的利益,发展商绝不会吃这个亏。所以,就只能由发展商将应退购房款分成两部分,其中属于买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还给买家,属于买家向银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还给银行,并视为买家已向银行提前还款,从而终止借款合同。 
从物业管理公约谈权益保障
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接了一栋写字楼的物业管理业务,他们把物业管理公约拟好,交给部分已经入住写字楼的租户讨论。如果全部通过,物业管理公约将在11月份生效。 
不料,遭到了写字楼租户们激烈的反对,最主要的焦点在于这么两处条款: 
一、 公约中写到,物业管理者为进行物业管理活动而对租户或用户造成的一切损失,物业管理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 公约中写到,如果租户或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则物业管理者有权采取断水、断电、断暖的做法,直到所欠费用缴清为止。 
该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这种约定并没有什么问题,所以对于如此激烈的反对意见,他们感到难以理解,于是向我们咨询原因及修改意见。 
(律师评析) 
(一)、关于损害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写字楼的租户付出物业管理费用给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向租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物业管理公约是双方间的服务合同。租户作为消费者,享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公约中称"为进行物业管理活动而对租户造成的一切损失不承担责任",其内容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租户消费者并不知道所谓的"物业管理活动"及"一切损失"究竟是什么。如果要求租户在这样的情形下接受此公约,就会侵害租户的知情权。 
公约中的上述条款实际上是一种免责条款,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公约生效时,《合同法》也将正式实施,而《合同法》也对此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本案中,在物业管理公约中,按此种写法约定物业管理公司的免责条款,是不妥当的。 
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在进行物业管理工作中,可能会对租户造成一些损失,这些损失不应该由物业管理者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必要的免责条款,物业管理工作就难以开展,因此需要在物业管理公约中对此加以适当约定。我们提请该物业管理公司注意《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造成的租户或用户的人身损害,都是不能免责的,要注意不能够与现行法律冲突。 
我们建议将物业管理公约中的免责条款修改为: 
"物业管理者进行如下物业管理活动时,对租户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 为救助人命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比如有人在房间中企图自杀,物业管理者为救助人命,不得不破门、破窗而入); 
2、 为避免租户或用户财产受损或可能受损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比如租户房间内起火又无人在内,为不使其造成巨大损失,物业管理者强行入内灭火); 
3、 为抓捕违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 
4、 其他类似上述情况的情形。" 这样,看起来好象对物业管理者多了一些约束或控制,但是实际上,却明确了其免责条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了纠纷与麻烦。 
(二)、关于停水、电问题 
虽然,现在并没有法规规定不能在物业管理公约中写明"如果租户或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则物业管理者有权断水、断电、断暖",当然也没有法规许可这样写。但是,这种做法最容易激化矛盾,所以很多地方政府为减少麻烦,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不要在物业管理公约中这样写。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确有不少欠缴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供暖费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不能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其责任及对策。 我建议,在物业管理公约中约定:"物业管理者有权对欠缴费租户提起民事诉讼,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这就给予物业管理者在必要的时候,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中止欠缴费租户或用户的水、电、暖等供应的权利。虽然还是停水停电,但是没有在物业管理公约中直接出现,又是按照法律规定运作的,所以,一般是会被接受的,不会引发极强的抵触情绪。 
我们谈权益保障,一方面要保障租户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保障物业管理者的权益,这就要求物业管理公约一定要公平、科学、明确,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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