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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律师教您取回退房定金

发表于2010-04-30

律师支招教您取回退房定金 

随着国家实施房贷新政,深圳房贷出现前所未有的紧张局面。但在对投资客、投机客收紧“紧箍咒”的同时,不少有实际需求的市民也受到了“误伤”。多位市反映,随着房贷新政的实施,银行贷款没有批下来,导致此前交纳的定金打了水漂。新政实施后退房率明显上涨,相关纠纷也迅速进入高峰期 

贷不到款无奈退房定金打水漂    

4月10日,首次置业的熊小姐在八卦岭翠馨居购买了一套不足31平方米的房子,总价近44万。当时地产中介打保票称可以帮助申请到7万元的首付,这低于房价的两成,而在3月已经办成了多套成交,同时可以争取到7折房贷利率。熊小姐在交给房东2万元定金后,将自己多年积攒的钱款加上向朋友借钱,凑够了7万元,向银行申请36万元贷款。但到了3月中旬,中介突然电话告知银行审批严格导致贷款批不下来。中介给了熊小姐两条路:要么补交3万元凑够10万元的首付款,要么解除合约,但2万元定金拿不回来。

无奈之下,熊小姐自己找了华夏银行,当时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做,但由于政策收紧,对于资料的要求也更加严格。19日,当熊小姐终于准备好所有资料递交上去后,第二天银行通知她做了资金监管。通常银行只有在确定可以贷给客户这笔金额后才会做,但21日晚上银行紧急通知熊小姐,经过评估公司评估后确定贷不到这么多款。且中介公司开始向熊小姐追讨佣金6000元,熊小姐心急如焚,此时她已经很难再找人借款,而以她的收入以后还款压力也相当巨大。“想来想去,解除合同是最好的选择,只是2万元泡汤了。”熊小姐痛苦地表示。         在房贷新政出台之后,熊小姐的事件并非个案。由于银行收紧房贷导致购房者不得不退房,而定金也无法追回。丁小姐在沃尔玛工作了近10年,辛苦攒了一点积蓄,从去年就开始四处看房,有一套自己看中的房子今年过年后一下子涨了5万多,丁小姐再也坐不住了,担心房价还会再涨,狠狠心抓紧时间出手,没想到一出手就遭遇新政出台。丁小姐所购房的业主在一家地产公司工作,不仅态度强硬不愿退定金,甚至向丁小姐追讨违约金。

另据房屋中介部门统计,已经交了定金、签订了意向协议的单子,9成“毁约”;而已经通过中介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单子“毁约”率占5成。“意向合同”毁约的,买房人都放弃了2万到5万元的定金,而已经签订买卖合同的,因为按合同约定,违约金一般达到住房价格款的30%~35%,买房人不愿意承担。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能否要回自己所支付的定金?律师认为,买房人能否毁约退房,关键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若因为银行的原因而非贷款人的原因,导致贷款无法办理,则双方可以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此时,买房人因首付款增加而要求解除合同,是合理的,不算违约。因为银行调整贷款比例是银行的单方行为,并非贷款人的原因,所以原来购买人计划贷款的款项批不下来,购买人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购买人若不能办下贷款,则更换银行办理,如果仍然不能办下贷款,则购买人需要及时补足购房款项,否则视为违约。”也就是说,讲明贷款批不下来可更换银行,如果还批不下来就得自己补钱,这笔多出来的钱只能由买房人自己承担。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买房人想毁约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毁约后购房定金能否退还?

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开发商经常采取商品房预售的方式筹集开发资金。商品房预售时,买卖双方往往不签订正式合同,而签订一份认购、订购、预订协议,由买受人交纳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对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担保。

上述定金由买卖双方在认购协议中约定,具有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的性质,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只是《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是履约定金,而上述定金的性质则属于订约定金,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保证与对方签订正式合同。

由于《合同法》未规定订约定金,故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于2003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订约定金的性质予以明确,该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上述规定,毁约后定金能否退还,则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一手房买卖,买房人同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付了定金,若买房人在新政出台后,预期住房价格下跌不按照约定时间去签订正式合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不能要回。如果按照约定时间同开发商商谈正式合同的签订问题,双方就认购书中没有提及的签约细节和其他条款,进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原因而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则系非因一方原因,而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造成本约的无法签订,双方对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将定金原额返还,而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因根据楼市新政中关于停止给异地置业者贷款的规定,买方无法贷款购房,则可视为情势变更,在没有约定按揭不成合同如何处理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免除买方的责任,定金应予退还。

而对于二手房买卖,买方签约并交了定金后,若预期住房价格下跌而毁约,定金也要被没收。此外,买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卖方的预期利益损失,即房屋贬值损失。比如由于政策出台后住房价格迅速下跌,买方毁约,导致卖方因住房价格贬值损失50万,则卖方除没收定金外,认为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以向买方追讨房屋贬值损失。

因此,买房人毁约要慎重,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具体情况请咨询:

苏州易网房产部  1596242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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