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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到年底了!又要交物业费了!大家怎么打算的啊?

发表于2007-12-31
不知道现在围墙上的红外线维修好没有?
现在晚上还有没有巡逻的?
西门还限制开放时间吗?
发表于2008-01-02
发表于2008-01-06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中比较关注的几点: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招投标确定的标准收取。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每半年或者一年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小区经营性设施经营收支情况,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非业主使用人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同意,不得预收超过六个月期限的物业服务费,不得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四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中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抵充物业服务费,也可以按照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承租人可以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道路。 

地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停车位的,应当经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依法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阻碍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十七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使用规定和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加收滞纳金;对于超过三个月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协助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责令其协助,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不承担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成立费用的,责令其承担有关费用,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单位未对共用场地、设施设备单独配置水、电等计量器具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单位拒绝将未售出的车位出租给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发表于2008-01-13
上次小区出现小高层入室抢劫伤人事件,看到现在小区的监控系统不完善,大部分的摄像头都在维修中,还有现在小区夜间巡逻的状况也不好!不知道要怎么保证我们的安全!
发表于2008-01-15
最近几天物业开始在关单元门了啊,似乎是在为我们的安全考虑了.

可是1.小高层的对讲系统又没弄好,单元门的门铃形同虚设,反而影响业主进入.
    2.多层的车库门照样开着,即使单元门关了又有何用?

是不是又是一件表面工作啊??
发表于2008-01-15
多层的车库门可不能关了,因为我拿着原配的钥匙都开不开大门,好亏了车库门,否则我都回不了家!我在上次收物管费时就提出了,现在依然如故,搞不懂他们也好意思要钱!
发表于2008-01-20
发表于2008-01-21
电动车的电瓶刚换过就被偷了,不得不让人有点怀疑和恼火.

1.2006年11月交了车位费的,次月就被偷过一次电瓶.换电瓶后就上了锁,而且还用了特别的螺丝锁上.现在刚刚过了租赁期不久.螺丝被撬,电瓶再次不见.

2.物业一定要大家把自行车或电动车集中到小高层车库内,那各幢楼下的车库还要了作什么用?好象只有一个有途,方便人们进入单元楼内----当然不只是业主,同样方便了别有用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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