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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回复的回复

发表于2005-11-18
第一,KFS是在自认为正常供应业主用电的基础上来答复的.大前提就错了.你为了交房,所以化资买电,这跟业主何关?只是为了能按时交房,因为不这样就是明着违反合同了,现在好,搞个临时用电就蒙混过关了,把原来明的违约变成了隐性违约,欺骗广大业主不知明里.
第二,这不是少数业主的要求,这是广大业主的要求,前来谈判的是业主代表,不信的话,KFS可以也派个代表,晚上业主在家时我带他去一家一家问,看是否赞成临时用电.
第三,经常的跳电,有时直接损毁了电器,但更多是缩短了电器的寿命,这暂时是反映不出来的.难道这不要对业主负责吗?
还有,口口声声说按供电法,用电是要交电费的,那么按合同法,违反合同也是要承担责任的,如何可以一推了之?!业主门不交电费,也请KFS晾解和理解.
发表于2005-11-18
发表于200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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