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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给市长的买房投诉信

发表于2005-05-05
阎市长, 您好!
我是一名普通的本地市民。23年10月底,本着住好房的意愿,并经过多方的比较,我们一家人贷款购买了一套新区美之苑小高层的公寓房。作为期房,我们当时所依仗和看重的是开发商从一开始就宣传的高档小区定位和独有的有如五星酒店的底层专属迎宾大堂及一层一梯的产品理念。作为当时获选2003年年度十大明星楼盘,我们对我们的新家有着很大的期待和信任。
可是,事实却实在让人无法接受。先是开发商盛利房产公司将近一个月的延期交房。然后在4月27日,开发商指定的交房日期,我们看到的是完全不同概念的房子----小区基本设施(包括门卫室,路面铺设,绿化,小区监控设备安装等)没有到位;规划好的配电间移位;合同约定的每单元高级防盗门变成双开玻璃门。而最让人不能接受的是原先作为最大卖点的每单元底层接待大堂已被划成小套型卖掉,一楼原先的一套住房一下子变成了两套。在对许多业主交涉不作任何答复的同时,开发商坚持要求所有业主必须按其所作的流程安排进行收房(即先签收房屋竣工移交单,交完相关的讫税,物业管理费及装修管理费后才能拿钥匙验房)。这样的一个收房流程,不是开发商单方的霸王流程是什么?既然业主已经认同了你开发商的房屋,签收了竣工移交单,业主还有什么必要再来验你的房,业主还能保留什么是否认为你满足交房条件的权利?而本着互信互愿而签的合同变成了制约业主,维护开发商的工具。至于交款,开发商也只是代收,但物业远未达到交付使用的水平,当时很多业主怎么心甘情愿地交呢?开发商这样地操作方式是不是太霸道了一点了呢?鉴于房产商对业主的质疑置之不理,我们部分业主当场写了拒绝收房单交房产商负责人签收并望其尽快答复。
在之后几天的交涉中,房产商拒绝作出任何正面答复,并坚称其所有做法符合法律规定,4月27日就是指定的交房日期,业主不收房就是业主违反合同。我现在所疑惑的是:作为一个连政府部门都算不上的房产开发商,难道它认定的道理就是国家政府的法律,它安排的流程就是法律流程?而作为小业主的我们就连一点点受法律保护并作正当交涉的权利都没有?普通百姓倾其所有乃至一部分的将来换来就只是开发商的欺诈而本身却无能为力?
事实上,开发商的所作所为与市政府倡导的创消费放心城市严重背道而弛。作为广大消费者中的一分子,衷心希望市政府有关部门能就此事做相应调查,本着公平公正的前提对开发商作相应的处理,还广大业主消费者一个清平的消费购物环境。
谢谢
发表于2005-05-05
父母官们你们这个时候不管什么时候管啊 !
发表于2005-05-05
发表于2005-05-06
发表于2005-05-06
看了让人觉得真气愤。想想我刚交的定金就有点后悔了。真不知这后面的路是怎样的。
发表于200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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