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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表于2022-06-25
标签: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场 主体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2022〕4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关于阶段性降比政策到期后续处理的实施意见》(苏房金〔2020〕40号)等文件,结合苏州实际,现就实施相关纾困解难具体措施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所需材料

1.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关于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决议。

2.《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新冠肺炎疫情专用)》(一式三份)。

三、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1.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2022年年底前办理。原则上采用“不见面”形式,可直接通过苏州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系统直接申请并按要求上传材料影像件;尚未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系统的,也可以通过EMS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2.企业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公积金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并告知结果。

四、注意事项

1.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可以选择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者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选择阶段性降比的,降比期限自审批之日起最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应恢复原缴存比例。

2.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自审批之日起最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恢复缴存并一次性或分期补缴全部住房公积金,其中分期补缴的,应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

3.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应充分协商后确定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目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明确降低后的单位及职工缴存比例、降比类型及期限;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明确缓缴期限、职工工资代扣方式、补缴计划(补缴方式,补缴期限)等。

4.企业应将获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情况通过公告等途径如实告知全体职工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5.企业在缓缴期间发生人员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启封等相关业务;在缓缴期间或分期补缴期间出现职工调职、离职或退休等情况的,应优先办理补缴手续。

6.企业在获批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实现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协助公积金中心处理好职工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投诉。

7.缓缴期间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视同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做逾期处理、免收逾期罚息,职工可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分中心审核通过的,可以减免贷款逾期罚息。职工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通过传真、EMS、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暂缓或降低比例缴存申请表(新冠肺炎疫情专用)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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