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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咨询大律师,开发商是否存在违约

发表于2010-08-26

本人于2009年5月购买了新创大河山一套房屋,并签订合同。该合同写明交房日期为2009年12月份底。销售过程中后来发现,09年八月十五日之前签订合同的都约定在09年12月底交房,之后签订合同的在2010年6月底进行交房。结果,开发商到09年12月底始终未能出具验收备案表,房管局也未公布住宅使用交付通知书,直到2010年7月初才在新区政府网站的房管局网站上公示了住宅交付通知书。

其中签订合同时合同的交付期限及交接中写明:“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甲方给出房屋单体商品房验收合同为交房条件”。

一直未能理解什么是房屋单体商品房验收合同为交房条件是什么意思?经网站资料查询,一般公布住宅使用交付通知书才具备交房条件。那么开发商在合同中那么写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还是霸王条款,还是属于合法条款呢?对于我们第一批交房的业主来说,开发商是否违约逾期交房了呢?

发表于2010-09-01

一般交房的条件有:开发商有完备《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并向业主们通知房屋交付通知书。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个人认为开发商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时未能提供上述“备案表、两书”的,则开发商存在迟延交房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至于住宅交付通知书,这是交付房屋的形式要件,即开发商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如果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全满足房屋交付条件的,只是由于业主给予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无法通知交付,由此造成的迟延交付后果应当由业主承担。反之,开发商原因未予通知的,则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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