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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梅花三村9幢302室的苏国用(2014)第0505662号不动产权证书的遗失声明

发表于2021-06-17

成民芳,翟燕因保管不善,将座落于梅花三村9幢302室的苏国用(2014)第050566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成民芳 翟燕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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