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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第二套房产怎么认定?好像是个悖论。。。。

发表于2010-04-25
网上的新闻说,政策规定按家庭为单位认定,如果家庭已经了房产,那么家庭成员再购房子就按第二套认定,看起来很浅显的一句话,但是细想想,发现是个悖论啊。。。。。。
发表于2010-04-25

很简单的例子,一对夫妻,一个孩子,这是一个正常的家庭模式,假设这对夫妇已经拥有一套房产,也许是老公房,也许是私房,总之有一套吧,假如这个孩子是到了适婚的年龄,户籍上来说这个孩子是属于这个三口之家的成员,这个孩子他要结婚了,那么按正常的逻辑,他们家或者说他要出手买房子了,好了,其实他没有自己的房子,但他又是三口之家的一员,那他买房子的时候是第一套还是第二套?

按现在的政策,以家庭为单位,他就是第二套了,不享受优惠的房贷政策。但是按实际情况来说,他确实没有自己的房子,他买的房子是自己的第一套房子,应当享受房贷优惠政策的。

这样一来,政策跟实际操作之间其实是个悖论了。。。。

发表于20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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