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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更新】29天楼市调控/升级席卷27城!28日杭州限购升级(附各地限购政策汇总)

发表于2017-03-22

从3月1日河北的涿州开始,到3月19日的保定为止,据不完全统计,在半个多月的时间里,全国有17个城市相继出台楼市限购或者限购升级措施,22个城市出台措施对本地楼市进行调控。短期内如此密集出现各地调控政策,实属罕见。


苏州还没有出台限购升级,之前我发布的调查,觉得苏州显示不会限购的人占多数,但是苏州政策饿一天没有发布,购房者心里的那个担忧就一天不会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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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内人士分析,此波楼市调控体现了分类施策的特点,针对性强,符合国家关于“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家“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


【新增限购政城市&政策】


2017年3月29日

杭州限购升级

杭州限购升级:二套房认房又认贷 首付比例不低60%

3月29日起,同步调整住房限购及销售措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商业性住房信贷政策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定位,促进杭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3月29日起,进一步完善杭州住房限购及销售措施、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措施。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杭州支行、浙江银监局指导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进一步调整杭州部分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在住房限购及销售政策方面,一是明确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限购区域内限购一套住房,即在市区范围内暂停对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二是增设企业购买限购区域住房的限制上市交易年限,需满3年方市交易三是增设对户籍由外地迁入四县(市)的居民家庭的购房限制,自户籍迁入之日起满2年,方可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购买住房。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方面,进一步严格公积金贷款认贷标准,在市区范围内,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在商业性住房贷款方面,一是进一步调整信贷首付比例,在市区范围内,对于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二是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审核借款人还款能力,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对已成年、未就业、无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可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三是严格审核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来源,严禁各类“加”金融产品用于购房首付款。



2017年3月28日

厦门限购升级

3月28日晚,厦门国土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的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

  调控管理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7〕1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引导住房需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4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180平方米及以下商品住房。

  二、人行厦门支行根据国家相关住房信贷政策规定和本市实际,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执行“认房又认贷”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四、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依合同约定开竣工、、捆绑销售、变相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虚标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9日起实施。


2017年3月28日

福州限购

3月28日晚,福州市人民政府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通知中提到,3月29日起:2017年市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比2016年增加一倍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首次开盘申请价格备案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备案均价确定首次备案价格;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取得本市五城区购房资格;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已拥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以下为通知全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榕政办2017(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需求,打击投机,强化市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给,2017年内筹集投放一批公共租赁房源,同时规划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于解决不同层次群众住房需求。

二、加大住宅用地供应,2017年市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比2016年增加一倍以上。

三、严格执行榕政办〔2016〕221号文件,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首次开盘申请价格备案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备案均价确定首次备案价格。

四、继续执行榕政办〔2016〕186号文件限购政策,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取得本市五城区购房资格。

五、经福建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已拥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

六、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七、业主或房地产中介机构公开发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必须标明房源信息编码,二手房办理网签必须具备房源信息编码。

八、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恶意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制造市场恐慌、炒买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曝光,顶格处罚。

本通知从2017年3月29日起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厅

2017年3月28日


2017年3月27日

宁波限购

宁波出台二手房交易新政 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宁波市住建委、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市场局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将于4月1日起实施。房产中介“吃差价”、协助教唆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将被列入“从业禁止行为”,同时,一个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宁波市房产市场服务平台,也即将于近日上线。

3月27日,宁波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宁波全面落实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宁波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和保护市民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宁波将完善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意见要求,向委托人提供居间、代理、代办等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机构所在地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处()备案。

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并到市房产市场管理备案,经备案的经纪机构,按相关要求注册成为“宁波市房产市场服务平台”的用户,取得网签资格。

各区(县)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实行从业人员实名挂牌服务制度。

健全存量房屋交易房源核验制度,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时,必须经由房产服务平台对出售、出租房源进行核验,获取房源二维码。

完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规范交易资金的划转和结算,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存量房交易保证金账户之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规范经纪机构代办、金融、涉税服务。在涉税服务过程中,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税收政策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或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经纪机构和销售人员应当诚信发布楼盘信息或广告,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等误导性或禁止性的信息,不得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钱房屋差价或销售代理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等。


*2017年3月26日

北京商改住产品限购靴子落定:个人不得购买

3月26日晚,公众号《京房字》发布了北京商住产品限购的具体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业、类项目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公告如下:

一、商业、类项目(以下简称商办类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

二、开发企业新报建商办类项目,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平米;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

三、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办类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建设、销售,违反规定的,规划国土、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四、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五、本公告执行之前,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出售时,可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个人,个人购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

2、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规划用途为商办类的房屋,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房屋可以用于居住。对违规代理商办类房屋销售或者虚假宣传商办类房屋居住用途的中介机构,依法注销机构备案,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七、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

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发企业将新开工的商办类项目违规改为居住用途的,一经查实,规划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商业银行对该企业在本市项目暂停授信。

九、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反本公告依法受到处理的处罚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

2017年3月26日



*2017年3月23日

3.23成都限购新政:将二手房纳入限购范围


3月23日晚7时许,成都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的消息,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并且二手房将纳入限购范围。具体如下:

一、扩大住房限购范围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强化区域职住平衡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成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三、加强购房资格审核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四、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五、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本通知自2017324日起实施。



*2017年3月22日

浙江嘉兴楼市限购限贷升级 外地人首套首付不低于50%


自3月22日零时起,调整嘉兴市本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及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市户籍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户籍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50%。

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三、借款人在3月21日及之前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在嘉兴市住房保障局房地产交易子系统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3月21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够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也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未明确事宜继续按现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对首付资金来源和收入证明真实性等的审核,切实防范风险。人民银行嘉兴支行、嘉兴银监分局将对各金融机构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2017年3月22日

廊坊限购升级,外地户口限一套,首付30%

环京津楼市调控扩围 廊坊、三河、大厂等限购

北京升级住房限购政策后,环北京区域楼市也相继出台限购升级措施。昨晚,河北省廊坊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从3月22日起限购政策进一步升级。根据升级后的新政,廊坊本地户籍居民购买第三套房不可申请贷款;用公积金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为60%。非廊坊本地户籍居民只能限购一套住房,首付从少30%提高至50%。

《意见》指出,实行住房限购的区域为廊坊市主城区(含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固安县和永清县。这跟去年4月1日发布的“廊九条”楼市限购政策相比,此次实行住房限购的区域在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和固安县等环京四县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加入房价上涨幅度较快的廊坊市主城区和永清县。

本次新政规定,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1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另外,《意见》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行差别化要求。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放款轮候制度。


*2017年3月22日

廊坊限购升级,外地户口限一套,首付30%



*2017年3月22日

东莞楼市限购升级,同一套房幅度不能超过5%


刚刚,东莞市政府出台的楼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限购限贷政策,并加强房价备案管理机制,原文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确保商品住房价格平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土地供应结构。

强化土地供应与房地产市场调控、去库存联动机制,优化区域土地供应节奏和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土地供应计划,在商品住房供应偏紧、库存量较少的区域,增加住房用地供应量;在商品住房库存量较高的区域,控制住房用地供应量。加强全市房地产用地规划调整,适当增加住房用地比例,减少非商品住房用地比例,减少商住混合用地的供应,加大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加大存量住房用地盘活力度,全面清查历年来已出让存量住房用地的开发建设情况,加快土地开发上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属于自身原因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将该受让人纳入土地市场诚信黑名单,禁止该受让人及其关联企业参与全市土地竞买活动。

二、创新土地供应条件。

探索采取“限地价、竞配建人才房(保障性住房)”“限房价、竞地价”等新型房地产用地交易方式,促进土地市场理性平稳,严控地价过快上涨。竞买申请人商品住房用地竞买资金(即地价款,含竞买保证金)须为自有资金,不得为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等,否则将导致竞买失败及竞买保证金损失。

三、加强房价备案管理。

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楼面地价及建安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申报价格,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申报房价备案,其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同区域同类型在售项目价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发改部门可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证书。对同一套房屋,开发企业调高备案价格幅度超过本通知实施前后一次备案价格5%(含)的(实施前未备案的,以首次备案价格计),发改部门可暂不办理房价备案,房管部门可暂不予以办理网签系统录入房价的变更。已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调低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由原规定的2个月缩短为20天,调高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由原规定的2个月延长至90天。开发企业取得发改部门房价备案回执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住建部门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逾期将不予办理,开发企业需重新到发改部门申报房价备案。

四、严格执行限购限贷政策。

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规避限购等行为,如造成房屋交易风险或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各商业银行应继续加强对首付资金来源、收入证明真实性等审核,根据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审慎把握执行。金融业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整治。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预售商品住房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不得分批次销售。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不得采取明示或暗示房价即将上涨、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禁止虚假广告宣传。对多次违规、拒不整改的,采取暂停网签、暂停资质升级等方式,加大惩处力度。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舆论引导。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的违法违规不正当经营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室

2017年3月21日



*2017年3月20日

江苏句容限购,非本市户籍只能购买一套住宅


3月20日,句容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句容市物价局和住建局已经联合发文表示将启动限购。具体政策包括调整商品住房购买政策、强化商品房价格管理、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提高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加大房地产市场整顿力度等五方面内容,调控周期暂定为半年。非本市户籍人口在我市市区(含开发区)、宝华镇购买商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限购一套,抑制热点区域的、投机性需求;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30%;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严厉打击

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金融单位,市各直属单位,驻句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性购房,经研究,制定以下调控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商品住房购买政策

非本市户籍人口在句容市区(含开发区)、宝华镇购买商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限购1套。

二、强化商品房价格管理

强化房地产市场价格,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经物价部门核实备案价格并取得预售许可后,房地产企业必须在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三、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调整住房保障准入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增加实物配租比例;对本市户籍低收入无商品住房的农村家庭或达不到住房保障标准的城镇家庭,实施购房补贴政策,具体操作办法近日另行制定;加大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力度,缓解市场压力。

四、提高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30%。

五、加大房地产市场整顿力度

严格执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定期开展房地产市场和中介机构经营行为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从2017年3月22日起执行,暂定实施6个月。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0日

发表于2017-03-22

*2017年2月28日

海南采取6大措施规范房产市场秩序

海南省住建厅表示,下一步将加大督查力度,联合相关部门继续开展整治,并重点督办、曝光一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对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5%以上、随意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


*2017年3月1日 

河北省涿州市出台楼市限购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一年(含)以上证明家庭,只能限购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


*2017年3月2日 

保定涞水出台楼市限购政策

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房且首付不低于30%。同时在涞水购房需到房管局开具准购证明,开发商凭准购证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和网签备案;

本地户籍居民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60%。


*2017年3月3日 

杭州限购政策加码

本地人第3套房限购,非本地人社保1年变2年,大江东和富阳区划入限购范围。 


*2017年3月7日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限购再升级

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已有本区2套以上(含2套)普通住房的不允许购买第三套普通住房(含二手房)。

本区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无本区普通住房的限购1套普通住房(含二手房)。

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区累计缴纳一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普通住房(含二手房),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同时,要求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而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和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首套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40%;购买第二套及第二套以上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70%。


*2017年3月9日 

南昌限购政策再升级

限购范围进一步扩大,湾里区、新建区、南昌县全部纳入限购。

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宅的,或无住宅但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出售住宅;未成年人不得在市区购买住宅。

对已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7年3月9日 

滁州七部门联合发文调控楼市

市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申请个人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第三套首付款不低于60% 。


*2017年3月10日 

南京出台新规叫停"商改住"

规范南京商业等非住宅类建筑项目管理,明确要求此类建筑不能变相建成公寓类建筑。

同时,除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可配建酒店式公寓外,商业类非住宅类建筑室内建筑功能一律不得标注酒店式公寓功能。这也意味着今后南京商业建筑不得按住宅套型设计销售。


*2017年3月12日 

三亚楼市调控加码

购买第2套住房的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暂停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017年3月13日 

嘉善县出台政策,限购再升级

2017年3月14日起,在全县范围内暂停向在嘉善县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自2017年3月1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暂停向在嘉善县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二手住房。


*2017年3月15日出台规定

青岛开启限购

新政3月16日起实施。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青岛市六区内限购1套住房;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2017年3月15日出台规定

南京:高淳、溧水、六合纳入限购范围

从3月16日起,南京将高淳、溧水、六合纳入限购范围,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南京市户籍的家庭出售新房或二手房;南京主城区(不包括高淳区、溧水区、六合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南京户籍家庭不得购买新房或二手房。


*2017年3月17日

北京限购政策再升级

新政规定,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以及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同时,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

同时,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2017年3月17日

石家庄发布限购新政

非石家庄户籍购房社保需满2年,且限购1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首付比例升至3成,二套升至6成;商业贷款首套首付比例3成,二套无贷4成,二套有贷5成;本市居民购买第三套住房商贷暂停。此外,本次限购范围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和高新区。


*2017年3月17日

广州连夜发布限购新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此外,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未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2017年3月17日

郑州限购升级

3月17日深夜,郑州市出台限购新政。根据郑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消息,从17日起,非本市户籍凡属于补缴的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不再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2017年3月18日

长沙限购限贷新政来临

长沙市政府厅1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提出,实行区域性住房限购,暂停对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户籍家庭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5%。


*3月19日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意见


河北保定限购:莲池区等非本市户籍主城限购一套

3月19日,河北省保定市推出楼市调控新政,进一步收紧了楼市调控。新政策从2017年3月19日起执行。

调整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购房政策:1、暂停向拥有主城区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2、暂停向拥有主城区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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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03-22

限购大潮,苏州已经买不起了,不要限购了吧

发表于2017-03-22

苏州限购升级迟早的,会和南京一样,迟到4月份应该会出来

发表于2017-03-22

很完整了,没想到句容也限购了

发表于2017-03-22
s大已毕业,您好!您所发的帖子“【更新】20天楼市调控/升级席卷18城!20日新增句容限购(附各地限购政策汇总)”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7-03-28

这一次限购厉害了哇

发表于2017-03-29

苏州到底什么时候呢,成天吊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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