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新建住宅除物业费外还有一笔500元半年费用的解释,普及知识

发表于2014-05-26
标签:物业管理区域 前期物业管理 物业费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 

http://www.wjj.suzhou.gov.cn/PSWeb/Web/aspx/InfoDetail.aspx?InfoID=3679

2012年1月1日,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中将不再测算物业项目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2012年1月1日后新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不再按照原测算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标准收取费用。

凡以单位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的物业项目,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等费用应当单独列帐,按实合理分摊。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预付费方式向供电、供水企业买电、买水的物业管理项目,可以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住宅项目首次预收费用配有电梯的不超过500元/户,没有电梯的不超过300元/户,首次以后的预收费数额不得超过首次实际分摊的总额。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的预收费数额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预收费用与实际分摊费用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多余部分也可以作为下次的预付费。

严格界定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的范围,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或部分业主承担且收费计量不能直接到单个业主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备运行电费及电梯年检维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纳入代收代交费用。凡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不得在物业公共服务费里重复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两个月向业主公示一次代收代交费用及分摊情况,每半年结算一次。未经公示的,相关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相关代收代交费用直至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公示账目为止。

 

 

 

文件中明确的预收费用“有电梯的不超过500元/户,没有电梯的不超过300元/户”,单指物业服务企业首次预收费用的最高额度,并非业主每年(月)实际分摊代收代交费用的限额

发表于2014-05-27

发表于2014-05-27

赞一个

发表于2014-05-27

发表于2014-05-28

赞一个~!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