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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公布吴中区2014~2015学年度第二学期 幼儿园、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表于2015-02-26
标签:手续 政策 费用 标准 小学 

各学校(幼儿园),各镇(区)财政分局(所): 

为便于学校执行2015年春季收费政策,根据省、市收费文件精神及会议要求。现明确苏州市吴中区 2014~2015 学年度第二学期幼儿园、中小学收费标准及要求如下,请各校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根据省、市收费管理规定,各校在收费前必须将本通知及学校收费许可证予以公示。如果收费许可证内容与本通知不符,必须在开学前至区物价局办理好变更手续。 

学校收费涉及百姓利益,务请各校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做好学校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答复学生及家长的收费政策咨询,加强与学生及家长的沟通,切实做好规范收费工作,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暂时困难学生的代办费要进行减免,保证学生共同参与相关活动,减免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列支。经批准的民工子弟学校一律按区财政、教育、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民办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及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区教育局在吴中教育热线同时公布。 

特此通知。 

注: 

1.幼儿园(托儿所)的保育教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具体根据家长意愿决定),由于放假或中途转学等,在园时间不足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可按在园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按校历文件本学期自3月2日开学,7月1日放假,按4个月标准收费)。 

2.为鼓励幼儿园(托儿所)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育教育费可在幼儿园(托儿所)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3.鉴于托儿所(幼儿园附设的托儿班)收托儿童年龄小的特点,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同类别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4.鉴于各镇经济收入存在差异,各幼儿园招收新生时,保育教育费可以在20%以内下浮,收费前应确定下浮幅度,予以公示,并报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备案。2010-2011学年执行一类、二类园收费标准的省优质幼儿园统一按400元/月标准执行。 

5.伙食费、餐点费按成本价按实收取,多退少补,幼儿园每月应公布伙食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各级各类幼儿园均不得收取赞助费。 

7.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并按规定公示。 

8.苏州市农村合格幼儿园执行合格幼儿园标准。 

二、吴中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三、吴中区公办高中收费标准


四、其他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招生,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招生费、考试费、测试费等任何费用,学校组织新生入学相关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2.民办学校收费按物价、教育、财政局批准文件标准执行,应公示。 

3.举报电话: 

苏州市吴中区物价局:65259584、12358 

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局:65280712、65280337 

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6528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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