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住宅”和“公寓”真的不一样 赶紧看看你的购房合同吧!

发表于2014-12-18

很多人都质疑,为什么我明明买的是住宅,合同里却写的是公寓



查看更多精彩图片>>

打开住建局的网站,发现所有的住宅用途标明的是全是“公寓”



翻开自己的合同,发现基本上写的也是公寓


更有甚至,发现,同一栋楼同一个户型,不同的楼层高的标明是住宅,住宅会多一个“日照标准”的栏目,标明公寓的则没有这个选项。




“住宅”和“公寓” ,是通过日照时间来认定的??


对此,特意百度了一些关于住宅和公寓认定的资料

部分商品房因为无法满足建筑规划对日照时间的强制要求,只能称作公寓,不能与住宅混淆。


规划设计确定房屋性质


在一个住宅小区内,由于每套房屋的朝向、楼层不同,大寒日日照时间长短也会不同,有的房屋性质是住宅,有的是公寓。某套房屋究竟是公寓还是住宅,在设计方案、住宅分析时就已经确定了,不满足日照要求就是公寓,必须明确标注。


房屋性质是根据规划设计确定的,设计院在设计时,会采用日照分析软件,根据房屋的方位角、日照条件等测算,确定是公寓还是住宅。



购房合同上约定为“住宅”,办理产权时变成了“公寓”


产权证的办理,是根据实测报告来的,实测报告显示这套房子的规划用途是公寓。


正如房屋面积有预测、实测一样,房屋性质也有预测和实测的区别。因为预测时确定为住宅,所以就按住宅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之所以变成公寓,是因为在房屋交付前进行了实测,日照达不到住宅要求。


住宅与公寓毕竟不是同一类别,光照条件有差别,是公寓就应该在合同中标明,一切以合同为准购房合同和备案信息不一致属欺诈行为,过错在于开发商,此类过错不是门锁不合格之类的一般瑕疵,而是合同根本性违约,涉及房屋用途性质的改变,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购房者可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如果当事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接受住房的公寓性质,开发商应该赔偿购房者损失。如果开发商不进行协商赔偿,当事人可以起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发表于2014-12-18
pearsab,您好!您所发的帖子““住宅”和“公寓”真的不一样 赶紧看看你的购房合同吧!”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4-12-23

是不一样

发表于2015-01-15

感谢分享

发表于2015-01-15
pearsab,您好!您所发的帖子““住宅”和“公寓”真的不一样 赶紧看看你的购房合同吧!”已被设置为固顶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