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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到底是先交房还是先验房,为啥有法律条文还不照办呢?

发表于2014-12-25


最近一些网友不断的反应,开发商在交房时强行要求先交钱后验房,虽然相关规定,先验房后交房,但是开发商在执行的时候,你不交钱就不给钥匙,这让业主们很懊糟,那么问题来了,究竟是先交房后验房,还是先验房后交付呢?对于这个问题,楼主搜集了一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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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先验后收”是通常的交易习惯,而“先收后验”的交易习惯可能存在,但一定是一种非正常现象,具有典型的霸王条款性质,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悖,为现代民法和经济法所否定。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不通过验房,买受人的知情权无从保障, “先收房、后验房”的霸王条款,完全剥夺了买房人对所有购房者的知情权。

  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验收,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不对标的物进行验收,买受人就无法发现标的物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约定,也就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是拒绝还是接受标的物。如果作出“不论标的物品质如何,不经验收而其所有权和风险都转至买受人”的解释,对买受人是极不公平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


开发商可能会认为,因为双方合同中未约定是先验后收还是先收后验,因此其规定先收后验就是有理由的。对于这种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方式的情况,《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交房中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履行方式只能是“先验后收”。

发表于2014-12-25

“先验房后交房”在今年6月19日,就出过相关的规定:


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此前,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通常要求购房者先收房后验房,收房时还需预付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一旦交房后,房屋有质量问题或瑕疵,购房者要找开发商维权,往往比较困难。新文本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手续,明确了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规定房屋交付要先验房后交房,“这就可以保证业主不收到有问题的房子,在维权中占据主动”。


在商品房交付时好多业主按照开发商的要求草率收房,待到房子装修过程中或者入住后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找开发商交涉,开发商认为是装修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让买房业主很无助,因此装修前的先验房后收房很重要!


据了解,目前很多楼盘都是验房出现很多问题,开发商却拖着不解决,因为从法律上讲,业主签订了交房协议,就表示验房结束已接受现有问题,再来维权,难上加难!!


话说回来,现在市场上有先验房再交房的吗???答案必须是否定的,为什么相关规定出来了,却没有一家去执行的???那这样的规定岂不是一纸空文??意义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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