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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经适房按级别“定做”符合规定?

发表于2011-04-06

近日,一篇网帖曝光深圳龙岗区葵涌街道一保障房项目的户型为不同行政级别的干部“量身定做”。龙岗区建设局证实,网曝内容“基本属实”,但网民存在“误解”。根据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为解决体制转换遗留问题,可建一定数量经济适用房,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该项目将建200套保障房和310套政策房,属“捆绑建设”,网民不清楚,所以认为是在为机关干部职工建保障房。(本报4月2日A39版报道)

福利分房早就被明令禁止,然而现实中变相福利分房却依旧屡见不鲜,更为搞笑的是,一些地方还总能找出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为自己辩解,譬如“副科以上领导也是低收入者”等等,现在又冒出个“捆绑建设”,口口声声说符合规定的政策房不是保障房,真是荒唐至极。试问,为机关干部职工按级别定做经适房,究竟符合什么规定?经适房都属于保障房范畴,岂能“因人而异”,分给群众是保障房,分给官员就不是保障房了?

从政策上说,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同年底,广东省出台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福利分房,全面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2003年6月,深圳市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决定停止建设和分配全成本微利房。因此,龙岗区应依政策“停止建设和分配”任何形式的福利房,即便当时符合条件而未分房的干部职工,也不能再享受该项福利,只能通过货币化补贴的方式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很显然,有资格申购经适房的只能是那些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相对而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收入水平较高、福利待遇较丰厚,虽算不上高收入群体,但无疑与“低收入”沾不上边。况且,倘若确有少数职工由于经济困难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那也完全应该一视同仁地按照规定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申购经适房,不能享受特殊对待,更不能按级别定做。在经适房供不应求、众多困难群众望房兴叹的情况下,专为机关干部职工建经适房有失公允。

地方政府不能无视困难群众,老是把眼睛盯在自谋福利上。唯有将中央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唯有将困难群众放在心上,才能更好地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否则,只会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有损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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