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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澳门立法允许驻澳解放军必要时使用火器

发表于2009-12-18



资料图片:2005年5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举行开放日活动,两千多名澳门市民来到军营观看升国旗仪式、军事课目表演及武器装备展示和参观营区。中新社发梁永强 摄

中新社澳门十二月十七日电(记者 毕永光 龙土有)澳门立法会今天细则性讨论并表决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因履行防务职责而享有的权利和豁免》法案。

澳门区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上月十二日在立法会向全体议员引介了该法案。这是新一届立法会成立后特区政府提出的第一份法案。立法会当天一般性讨论并通过该法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自一九九十二月二十日起进驻澳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区驻军法》这一全国性法律履行防务职责。《驻军法》规定,“澳门区以法律保障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豁免。”

为了具体执行上述规定,经充分咨询驻军后,特区政府草拟了本法案。法案订定澳门驻军及其人员在履行防务职责时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豁免,例如出入境优先权、进入及通行边境设施的权利和税务豁免等,并容许驻军在必要时使用火器。在细则性讨论过程中,立法会进一步完善了该法案。

据了解,为了给驻军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法律保障,特区已先后制定及细则性讨论颁布了多条法规,包括《军事设施的保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等。

根据澳门立法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法案经全体会议作细则性讨论及表决通过后,将送交长官签署颁布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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