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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依据物权法、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物业是否有权发“关于亿城钟南花苑车位租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于2011-03-19

个人对此通知不予理睬!

 

理由如下:

1、地上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应由业委会管理,物业能代表业委会吗,请业委会成员(或业主代表)回答;

2、地下哪些属于人防,哪些属于地产,目前尚未公示,在权属不清的情况下,此通知是否蛮横,请地产及物业回答;

......

抛砖引玉,请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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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苏州工业园区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车辆管理)

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会议决定。业主会议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业主会议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会议同意不得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空地作为停车场地出租,或擅自对业主停车收取费用。

 

 

发表于2011-03-19
引用:小菜炒虾 在2011-3-19 21:39:21写道:原帖
地下属于人防,但是是属于地产的,因为是人防,所以虽然是他们的。但是只能出租,不能买卖。
 

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规定明确了,在一个商品房建筑区域内,建筑物只分两类,一类是专有部分,业主享有所有权;另一类是共有部分,别无其他。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地下人防工程不是住宅,也不是经营性用房,它是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商品房小区业主享有地下人防工程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里划出一块空地出租车位、在小区里发布广告,然后把所有收益都归为己有,行不行?

    物业管理公司或街道组织,随意把业主承担了建造费的商品房人防设施改成地下商店或旅馆,出租收费,行不行?

    “不行,这些做法都是侵犯了业主权利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前经济法室主任、民法起草小组成员魏耀荣斩钉截铁地说。 

    商品房人防设施的所有权应当归业主

    住宅区内的业主究竟有什么权利?魏耀荣认为,只有业主才能对住宅区的共有物享有所有权。

    他提出,物权法应当明确,住宅区是一个共有物,除业主的专有部分外,其余部分一概为全体业主共有;除业主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对住宅区享有所有权。

    他提醒说,商品房人防设施的所有权则应归业主,因为人防设施的建造费都是摊入房屋价格的,行使管理权的政府部门也不具有所有权,不能以人防设施经营收益,物业管理公司和街道组织更不待言。同样,物业管理公司也无权以地上车位、建筑物外墙和屋顶经营收费

发表于2011-03-19

这样说下来停车都是不要钱的了。。。

我喜欢的

发表于2011-03-19
引用:小菜炒虾 在2011-3-19 22:15:27写道:原帖
 

 

那里

我是看不惯物业的行为

发表于2011-03-19
引用:gengchunlei 在2011-3-19 22:16:29写道:原帖
这样说下来停车都是不要钱的了。。。
我喜欢的
 

 

钱是要的,否则太乱了,主要是所有权问题。

 

随后而来的是收益归属问题。

发表于2011-03-20

关于这一点物业做的很差

发表于2011-03-20

物业太霸道了 以后等邻里中心起来了 边上都会划临时停车位 到时随便停啊

发表于2011-03-20
引用:spark08 在2011-3-20 8:00:32写道:原帖
关于这一点物业做的很差
 
 
发表于2011-03-20
引用:13_dream 在2011-3-20 8:31:43写道:原帖
物业太霸道了 以后等邻里中心起来了 边上都会划临时停车位 到时随便停啊
 

 

现在情况下,我不会去参与物业的所谓租赁活动。

发表于2011-03-20
引用:小菜炒虾 在2011-3-20 10:07:41写道:原帖
 我是无奈。懒的计较。
 

 

一般我也懒得跟他们计较,物业费也从未拖欠

 

但此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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