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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海尚壹品的销售,你真在牛A 和牛C之间徘徊呀

发表于2012-04-22

和家里人商量后,感觉海尚壹品小区位置和环境还不错,决定周末去签合同(28楼的101户型)
上周五仔细看了合同后,又纠结了,霸王条款呀,主要几点如下:
1. 房屋的使用年限大概61年(缩水了9年)
2.第十二条,违约金为修复费的0%(不履行保修业务的违约责任)
3.补充条款里有N条协议与主合同相违悖,例:只要不是主体工程质量问题(即使有其它问题),就一定要求业主收房;等等

总而言之,都是对开发商有利的,怎么办?只要合同能稍许变更,我就签了
多次锲尔不舍找销售协商,中间的过程是痛苦的,从一开始等(回复)到终于有回复了(时间为一周),三条路如下:
 改合同是不可能的,要么就签掉,要么就定金没收,要么你就走法律途径,
还有转让是不可能的(即使有人接手),这是公司规定

奶奶的,太欺负人了!太猖狂了!你们真是在牛A 和牛C之间徘徊呀
这是一个法制社会,我想应该可以找到一个说理的地方!
维权的路漫长且艰难!

请各位网友借鉴!






 

发表于2012-04-23

同样的问题

房屋年限倒可以理解,KFS拿地早,选择这小区只能认了;但说到的违约金为修复费0%、收房时问题,都是有利于KFS的,这些文字在付订金时是看不到的(合同),也只能等到选房后,给合同签的时候才看得到,那时候不签‘定金’就是他们,他们是不会改合同的。。。唉

发表于2012-04-24
不合理呀
发表于2012-04-25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在2012-4-24 5:52:52写道:原帖
不合理呀

 
 现在有什么合理的吗,卖房是主宰
发表于2012-05-14
是牛x嘛哈哈
发表于2012-05-14
每个都缩水的
只是看缩的少跟多了
发表于2012-05-14
最苦逼的百姓
发表于2012-05-14
土地使用权不等于房屋使用权
发表于2012-05-14
不过后面的就太恶心了
发表于2012-05-14

百姓要从开发商手里买房
只能任人宰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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