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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7幢103铝合金的严重扰民

发表于2010-05-06
帮我顶顶,7幢103做铝合金严重扰民
发表于2010-05-06
先找物业看怎么说,这个必须清理掉,开店就算了还是个扰民的!
发表于2010-05-07

大家都来顶,顶到改为止。

同样鄙视出租的无德房东。

发表于2010-05-07

恩,这的确是不好!!!

先找物业,在不行的话就··

发表于2010-05-11

荒谬的事情5月10日晚上发生,晚上9点10点多103做铝合金的竟然在入门大堂搞焊接,切割,搞得橄榄湾就是他的生产基地了,如果物业再不干涉管理,只好停交物业费。

发表于2010-05-11

帮楼主顶,简直是把业主的生命开玩笑。2楼的业主不光有噪音烦扰,更加严重的是有安全隐患,楼上的业主应该团结起来,把这种租户清理掉。真不知道物业当初怎么让这种非法的现象一直存在的!

发表于2010-05-11
请问楼主找过物业吗?他们怎么说?这个太离谱了吧?!
发表于2010-05-11

找过物业很多次了,律师函都发了,就差法院起诉了。物业能帮上忙,我就不在这发牢骚了。我牺牲是小,整栋楼是大

发表于2010-05-11
去找他当面说说会比较好吧
发表于2010-05-11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不得建设或者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
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三十米。
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工业生产活动:
(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
(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
(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本条例禁止的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或者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封存期限,不得超过三日。

你有没有找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投诉?是在不行就只能起诉到法院,我想你可以联合7幢的其他业主,并得到业委会的支持。现阶段你可以先收集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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