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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来来来,对杨辉不满意的业主联合起来,一同罢免他们

发表于2013-03-01

杨辉入住也有一段时间了,各种表现大家看在眼里,记在心头。如果你觉得不满意,我们是有权利争取维护自己的权利的。随便找了找,给大家科普一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因此,只要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罢免,即可解聘物业公司。


当然,本质上还是希望杨辉能不断改进,履行承诺。大家都不希望最终闹僵。


发表于2013-03-06

如果换,能保证换一个好的,而不是更差的?

发表于2013-03-07

就怕越换越差,去年调查我就填写不换物业。早知道换物业就是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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